事项名称 | 市级示范幼儿园评定 | |||
事项编码 | 4105010016G0002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市教育局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2〕63号文件(相关依据请查看此页附件)。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安阳市、市民之家二楼大厅17号窗口(或在安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服务电话 | 0372-5116815 0372-5389152 | |
投诉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2-5116823 |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间 |
下发方案 |
| 基础教育科 | 270个工作日 | 120个工作日 |
自 评 | 2.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辖区内申报市级示范的幼儿园对照评估细则开展自评。 | 基础教育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初 评 | 3.各县(市、区)教育局进行初评,上报初评结果到市教育局。 | 基础教育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正式评估 | 4.安阳市教育局评估验收。 | 基础教育科 | ||
公示结果 | 5.安阳市教育局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 基础教育科 | ||
通报公布 | 6.安阳市教育局通报给各县区教育局及相关幼儿园。 | 基础教育科 | ||
违法责任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
1.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政办〔2012〕63号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