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的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
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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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字号: 】  来 源:基础教育科  作者:  编 辑:冯兴荣 发布时间: 2023-06-14 浏览次数   收 藏
事项名称

对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的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事项编码

4105010016B0004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安阳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安阳市文峰区朝霞路与建安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安阳市教育局)

服务电话0372-5116821
     
投诉机构

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2-51168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法定时间承诺时间
立 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对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的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7日7日
调 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30日30日
审 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告 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决 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送 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7日7日
执 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信息公开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15日15日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的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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