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民办学校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4105010016B0005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安阳市文峰区朝霞路与建安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安阳市教育局) | 服务电话 | 0372-5116821 | |
投诉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2-5116823 |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间 |
立 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对民办学校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办公室 财务科 | 7日个工作日 | 7日个工作日 |
调 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财务科 | 30日个工作日 | 30日个工作日 |
审 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财务科 | ||
告 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财务科 | ||
决 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财务科 | ||
送 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财务科 | 7日个工作日 | 7日个工作日 |
执 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信息公开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财务科 | 15日个工作日 | 15日个工作日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违法责任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民办学校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处罚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