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财务科
发文机关 :安阳市教育局
信息索引 :-01-2022-00017
发文字号 :安教财〔2017〕361号
编辑人 :冯兴荣
发布日期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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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体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局直单位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安阳市教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7日

  安阳市教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局直单位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安阳市教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本办法中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市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局直单位采购纳入我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内的小额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空调设备等项目,且一次性单批(次)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管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限额内通用标准化商品全部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条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在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的情况下,登录安阳市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计划,经教育局、财政局相关科室及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方可组织采购。

  局直单位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需经第三方机构评审,同时填报《教育局直属单位大型维修项目审批表》,经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审批后,再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五条 采购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需按照重大事项控制原则,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政府采购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市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3、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操作文件、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4、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八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教育局监察部门对局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对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

  1、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3、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4、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5、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1、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教育局及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2、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4、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8、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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