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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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字号: 】  来 源:  作者:  编 辑:冯兴荣 发布时间: 2021-12-29 浏览次数   收 藏

  一、制定背景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建设教育强国是民族复兴的基础工程。近年来,我市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理顺办学体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区人口不断增加,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相对滞后,规划执行刚性不强,建设用地保障水平不高,配套建设不到位,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不足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为有效规范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地方立法,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均衡发展,实现建设教育强市目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二、制定过程

  经过三年的前期立法调研,《条例》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工委、教工委提前介入。2021年3月,《条例(草案)》初稿完成,并进行了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5月25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经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初审,6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1月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表决,全票通过。《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广征民意,先后采取实地调研,与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座谈,委托县(市、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服务基地调研,通过《安阳日报》、市民之家网、市人大信息网公布草案全文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就《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报告。在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市人大法工委立足本地实际,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数易其稿。2021年11月27日,《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高票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分总则、规划、建设、配建和移交、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一)关于教育优先发展。为充分体现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条例》规定,要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时,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校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要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对出现招生预警红色等级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要优先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优先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资源进行调整时,闲置的土地、房产和其他富余资产要优先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二)关于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为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统筹解决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科学合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把“规划图”变成“施工图”,根据专项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导,严格监管建设资金,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有效执行。同时还规定了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规划建设职责,增强工作合力,弥补教育部门职能不足的难题。

  (三)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标准。为提高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执行刚性,《条例》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编制规划要依法公告,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批准前要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向社会公布。同时,为了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参考住建部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测算数据,《条例》第十一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千人指标、生均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分别做了细化规定。

  (四)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为保障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和良好规范的教学秩序,加强校园及周边的规划、管理和环境保护,《条例》确立了先建后拆原则,及就近补偿建设、重新建设的规划标准和要求。并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一定范围不得进行的相关事项和安全距离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提升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时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适应教育实际需求和长远办学需要,强化文化设施建设,体现区域文化特色,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

  (五)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和移交。为满足群众的就近入学、入园需求,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居住区项目建设时,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统筹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验收备案、产权登记手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移交。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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