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教育局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展规划科
发文机关 :安阳市教育局
信息索引 :-01-2023-00073
发文字号 :安教发规〔2023〕156号
编辑人 :冯兴荣
发布日期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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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精神,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阳市教育局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校园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完毕。

  处罚基准: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一般: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建设条件,进行建设活动,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基准: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3.严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围墙上建造或者倚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三个月未自行拆除。

  处罚基准: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或者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经改正后可以消除影响的。

  处罚基准: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一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经改正无法消除影响的。

  处罚基准: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3.严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三个月不予拆除的。

  处罚基准: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同期居住区项目建设。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未与首期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经改正后可以符合“四同步”要求的。

  处罚基准: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未与首期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逾期三个月不改正。

  处罚基准: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同期居住区项目建设直至改正为止。

  3.严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未与首期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逾期六个月不改正。

  处罚基准: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同期居住区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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