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编码 | 4105010016A0005 | |||
实施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安阳市、市民之家二楼大厅17号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2-5389152 | |
投诉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2-5116823 |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间 |
受 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组;材料审查;现场核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3个月(包括审查、决定) | 25日(包括审查、决定) |
决 定 | 3.决定责任: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0日 | 5日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要求办学单位规范办学,确保办学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违法责任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对市教育局实施审批管理的民办高中、中专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变更审批(电子版).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