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
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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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字号: 】  来 源:基础教育科  作者:  编 辑:冯兴荣 发布时间: 2023-06-14 浏览次数   收 藏
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4105010016A0005
实施机构安阳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征收(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地点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安阳市、市民之家二楼大厅17号窗口)服务电话0372-5389152
投诉机构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372-5116823
办理环节责任事项承办科室法定时间承诺时间
受 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组;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行政审批服务科、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3个月(包括审查、决定)25日(包括审查、决定)
决 定 3.决定责任: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4.送达责任: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服务科10日5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要求办学单位规范办学,确保办学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法责任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对市教育局实施审批管理的民办高中、中专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变更审批(电子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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