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 |||
事项编码 | 4105010016A0002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5号主席令)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安阳市、市民之家二楼大厅17号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2-5389152 0372-5116821 | |
投诉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行政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2-5116823 |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间 |
受 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组;材料审查;现场核查。 | 行政审批服务科 基础教育科 | 3个月 (包括审查、决定) | 3个月 (包括审查、决定) |
决 定 | 3.决定责任: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公开供公众查询。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10日 | 5日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违法责任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