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
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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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字号: 】  来 源:基础教育科  作者:  编 辑:冯兴荣 发布时间: 2023-06-14 浏览次数   收 藏
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4105010016A0002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安阳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5号主席令)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征收(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地点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安阳市、市民之家二楼大厅17号窗口)服务电话0372-5389152
0372-5116821

投诉机构安阳市教育局行政办公室投诉电话0372-5116823
办理环节责任事项承办科室法定时间承诺时间
受 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组;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行政审批服务科

基础教育科

3个月

(包括审查、决定)

3个月

(包括审查、决定)

决 定3.决定责任: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公开供公众查询。行政审批服务科10日5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法责任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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