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对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高中、中专
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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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字号: 】  来 源:基础教育科  作者:  编 辑:冯兴荣 发布时间: 2023-06-14 浏览次数   收 藏
事项名称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对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高中、中专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事项编码

4105010016F0001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安阳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安阳市、市民之家二楼大厅17号窗口)

服务电话

0372-5389152

0372-5116821

投诉机构

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2-51168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法定时间承诺时间
布 置

1.布置责任:下达年度检查通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基础教育科

90个工作日70个工作日
检 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行政审批服务科

基础教育科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处 置

3.处置责任:结合检查评估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将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将年度检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行政审批服务科

基础教育科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对所发现的违规办学行为,必要时进行相应处罚。

基础教育科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

1.民办高中、中专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电子版).rar

2.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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