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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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字号: 】  来 源:基础教育科  作者:  编 辑:冯兴荣 发布时间: 2023-06-14 浏览次数   收 藏
事项名称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事项编码
4105010016F0004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安阳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十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督管理  (二)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征收(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地点安阳市文峰区朝霞路与建安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安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服务电话

0372-5116815

0372-5116821


投诉机构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372-5116823
办理环节责任事项承办科室法定时间承诺时间
制定方案制定随机抽查计划或根据学生家长反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基础教育科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检 查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基础教育科
处 置 结合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对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将检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结果向反映问题的进行反馈。基础教育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必要时进行相应处罚。基础教育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法责任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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