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没收违法
所得案件的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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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字号: 】  来 源:基础教育科  作者:  编 辑:冯兴荣 发布时间: 2023-06-14 浏览次数   收 藏
事项名称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调查处罚

事项编码

4105010016B0002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安阳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安阳市文峰区朝霞路与建安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安阳市教育局) 

服务电话

0372-5116821

0372-5116816


投诉机构

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2-511682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法定时间承诺时间
立 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类学校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调 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础教育科

职成教科

办公室



审 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告 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决 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送 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
执 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信息公开并归档保存。

基础教育科

办公室



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调查处罚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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