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 |||
事项编码 | 4105010016H0005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教基〔2009〕905号)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式样由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安阳市、市民之家二楼大厅17号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2-5389152 0372-5116815 | |
投诉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2-5116823 |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间 |
个人申请 | 学生凭个人身份证件向原毕业学校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 | 学生原毕(结)业学校 | 1个工作日 | |
受理核实 | 原毕(结)业学校受理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校长签字并加盖毕(结)业学校公章 | 学生原毕(结)业学校 | ||
教育主管部门确认 | 申请人携带原毕业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到市民之家市教育局窗口或者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加盖印章 | 市民之家教育局窗口(审批服务科)或基础教育科 | ||
违法责任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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