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
事项编码 | 4105010016J0002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安阳市、市民之家二楼大厅17号窗口(或在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 服务电话 | 0372-5389152 0372-5116823 | |
投诉机构 | 安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2-5116823 |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间 |
申请申诉 | 教师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诉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述请求、事实与理由、申诉时间及有关证据材料)。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并做好相关审查记录。 | 审批服务科 办公室 | 3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申诉审查标准 | 申诉受理范围:对高中阶段及以下学校教师申诉的处理(市级),若所有材料齐全且内容完整则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初步审核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审查标准:初步审核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将转入决定受理步骤。 | 审批服务科 办公室 | 1个工作日 | |
受理申诉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对教师提出的申诉。2.调查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做好相关审查记录。3.处理责任:业务科室将调查情况报办公室,通过会议讨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结果对教师申诉做出处理决定。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审批服务科 办公室 | ||
对申诉作出决定 | 决定;办理人:靳轩;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审查标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做出决定;办理结果:做出最终决定。 | 审批服务科 办公室 | ||
告知申诉人 | 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教师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寄送给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 审批服务科 办公室 | ||
违法责任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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